广西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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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

  表现优异者可加分投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按下列相应条款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的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

  (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自治区级优秀学生称号者,加15分;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加15分;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级赛区一等奖以上者(含一等奖,以教育部公布的具有保送资格的学生名单为准),以及自治区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获奖者,加15分;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的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与体育专业术科考试同时进行)、认定的考生,加20分。

  少数民族考生可降分投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下按以下相应条款降低分数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投档的条件,只取其中降分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地域降分照顾确认以考生现在户口所在地为准)。

  (1)在全区范围内(除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等5市的城区外),对瑶族、苗族、侗族、毛南族、仫佬族、回族、彝族、京族、水族、仡佬族等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总分降20分。

  对融水、三江、龙胜、恭城、隆林、富川、罗城、环江、巴马、都安、大化、金秀等12个民族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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