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明确校长是学校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第一责任人
山西明确校长是学校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第一责任人
9月26日,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了解到,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山西新修订的《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10章62条,针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未成年人校园欺凌防范等,提出校长是学校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第一责任人。
在学校保护方面,《条例》规定,保护未成年人,除了落实校长责任,学校应当聘任法治副校长,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预防犯罪、安全管理等工作。学校应当将未成年学生欺凌防控工作纳入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学生欺凌预防和处置机制,定期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同时,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的工作制度,对未成年人开展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性教育。学校、幼儿园发现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校园欺凌校长承担什么责任
校园欺凌在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当然要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欺凌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涉及三个方面的主体,即欺凌行为人本人、监护人和学校的责任。就行为人本人而言,如果是成年人,应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严重的话可能构成犯罪。
但是,如果是未成年人,责任的承担问题就比较复杂。未成年人具有故意或过失,并非法律上的过错,而应考察其监护人的过错。依照民法典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实施欺凌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由未尽到监护职责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校长的义务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主持学校行政工作。
实施素质教育,建立有效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学校教学评价体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惩。
组织开展学生体育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活动时间,丰富学生课余生活。
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以身作则并不断提高学校中其他管理人员的思想业务素质和管理工作水平。
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时汇报学校情况及办学中遇到的困难。
组织开展校务公开。
什么是第一责任人
第一责任人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或者一把手,第一责任人非法律术语,但适用于各种合同,直接责任人是直接负有责任的具体部门或者从事该项工作的人。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可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中小学学校管理是实行校长全权负责制吗
校长全权负责制是指,校长对学校的所有事物全权负责,是学校最高行政负责人,负责主持和处理学校的一切事务1。我国中小学领导体制属于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处理学校的日常教学科研活动,完善学校的管理,全权代表学校并负责赋予校长决策权、指挥权、人事权和财务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