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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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哪些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离休、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出境定居的;

6、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7、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

8、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9、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0、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1、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对于离职人员来讲,只要符合“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的条件即有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交多少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含在以下单位工作的外籍员工)

1、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外国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注:并不是每个社区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允许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交纳住房公积金,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类

Q1.什么叫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对象是哪些?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为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的职工发放的政策性低息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只要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并按规定向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均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Q2.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职工缴存公积金有什么要求?

答:职工在申请贷款前,单位和本人须开户并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6个月)以上,同时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均处于正常状态。

Q3.买卖契约签订后多长时间内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购买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在买卖契约签订一年之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在买卖契约签订后半年之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Q4.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多少?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现行利率自2012年7月6日起,期限1至5年的,年利率为4%;期限6至30年的,年利率为4.5%。

Q5.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如何计算?

答:贷款额度为以下三项计算的最小值:

(1)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月计缴住房公积金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还贷能力系数(目前为0.45)×12(月)×实际可贷年限。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且共同借款的,贷款额度为夫妻双方分别计算的贷款额度之和。

(2)规定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目前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为3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

(3)购买商品房最高贷款额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

Q6.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如何计算?

答:(1)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实际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取整计算;(2)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5年(含)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贷款期限可以放宽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5年;(3)购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购二手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

Q7.借款人配偶方为部队军官,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贷额度如何计算?

答:借款人配偶为军官(含士官)在出具军队统一颁发的有效证件后,可贷额度为规定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

Q8.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有哪些?

答: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

Q9.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部分还款的还贷方式有哪些?

答:缩短贷款期限和减少月还本付息额两种。

Q10.如果本人是外地城镇户口,但在南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能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可以。但在申请贷款时除提供户口簿以外还须提供南京市_机关出具的暂住证。

Q11.进行房屋装修能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不能申请办理。

Q12.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哪些基本证明材料?

答:(1)职工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外地城镇户口还须提供暂住证)、结婚证原件或婚姻状况证明原件、住房公积金卡;(2)买卖契约原件(购买二手房还另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3)售房单位出具的首付款证明;(4)借款人亲笔签字的自行安置承诺书,同意贷款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并打印个人信用报告的承诺书;(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Q13.什么是组合贷款?

答: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如资金仍然不足,可以向商业银行同时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此类贷款称为组合贷款。

Q14.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需要提供收入证明?

答:不需要。但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由于商业住房贷款要求,须提供由借款人及其配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Q15.购买哪些房屋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以及其他非居住用房的.、购买住房土地性质为非国有土地的、购买独立别墅、联排式别墅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Q16.一年期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如遇利率调整如何处理?

答:一年期以上公积金贷款采取每年确定利率的方法,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新办理的贷款按新利率执行;已经办理过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新利率执行。

Q17.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于首付款有何要求?

答:购买商品房的,具有开发商出具的不少于购房总价20%的首付款证明;购买二手房的,具有卖方出具的不少于购房总价30%的首付款证明。

Q18.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首期还款什么时候开始?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首期还款日为贷款发放后次月15日。

Q19.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提前还款有何规定?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提前还款每年不得超过两次,每次部分提前还款金额不得低于5000元(使用住房公积金还贷除外)。

Q20.提取公积金归还贷款有几种方式?

答:提取公积金还贷分为柜面提取还贷和委托提取还贷两种方式。

Q21.什么叫委托提取还贷?

答:委托提取还贷是指公积金贷款职工通过与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委托管理中心通过银行间的转账方式由贷款银行将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出来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的业务。

Q22.公积金委托还贷是按月好还是按年好?

答:各有所长。按月还贷可以在每月还款额中冲抵一个月的缴存额,直接减少每月的还款压力,但须预留1年的缴存额在公积金账户中;按年还贷可以充分使用公积金提前还贷,但每月须自己准备还款资金。借款人应根据自己家庭经济状况及资金支出计划合理选择。

Q23.夫妻均有公积金,能否一人签订委托逐年还贷协议,另一人签订委托逐月还贷协议?

答:不行,一笔贷款不能同时使用两种委托还贷方式,应选择一种委托还贷方式。

Q24.贷款还清后,要办理哪些后续手续?

答:借款人结清贷款后,凭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撤销抵押申请书》,并持本人身份证、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到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类

Q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Q2.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主要依据的法规和政策有哪些?

答:(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3)《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四个实施细则》(宁政办发[2006]170号)。

Q3.哪些单位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都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Q4.单位开立公积金账户须携带和提供哪些材料?

答:(1)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3)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4)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5)加盖单位公章的《南京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申请表》。

Q5.单位办理职工个人开立公积金账户须携带和提供哪些材料?

答:(1)录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人事部门证明文件;(2)职工身份证;(3)经办人的身份证。

Q6.每个职工应当有几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答:一个职工只能有一个和其身份证对应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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