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独生子女高考加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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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独生子女高考加分政策

  近日,河北省招生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等10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工作的通知》,明确了高考加分资格审查和公示办法,新政策从2016年高考报名起开始执行。

  9个县少数民族考生在户籍地报名高考,才有加分资格

  根据通知,具有国家规定的高考加分项目资格的考生,如烈士子女,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等考生,需在当年高考报名时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才能获得加分资格。

  此外,具有河北省宽城、丰宁、围场、青龙、大厂、孟村、滦平、隆化、平泉等9个县户籍的少数民族考生,在户籍地参加高考报名,才具备少数民族加分资格。考生高考报名时须持本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到当地教育考试机构指定地点参加资格审查。

  农村独生子女加分仅限报考河北省所属院校

  根据通知,农村独生子女加分属于河北省地方性加分项目,农村独生子女考生仅在报考本省所属院校时予以相应优惠照顾。

  新政策明确了农村独生子女加分考生须同时具备的三项条件:父亲、母亲双方或母亲一方为河北省农村居民的;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该考生无同父异母、同母异父或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考生本人为河北省农村居民。农村居民,指从考生身份审定当月起向前推算,具有河北省农村户籍连续10年以上,依法享受农村责任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不享受城镇居民或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不属于这个范围。(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24个月内享受农村居民待遇)

  暂时保留的全国加分项目,2018年全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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